依期貨公會中期商字第1090003866號函,70歲以上之交易人有開戶需求者,應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應填具「70歲以上交易人開戶聲明書」。
(二)曾於期貨、證券市場交易滿10筆,或曾任職於證券、期貨、金融或保險機構,或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者。
(三)應提供期貨商要求之徵信資料及財力證明,財力證明經徵信人員評估後之總價值數額為新台幣250萬元以上。
(四)須提供最近一年下列固定收入之證明,且合計應達新台幣60萬元以上:
1.營利所得。(例如: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、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、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…等)
2.執行業務所得。(例如:律師、會計師、建築師、技師、醫師、藥師、助產士、著作人、經紀人、代書人、工匠、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)
3.薪資所得。(例如:公、教、軍、警、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)
4.權利金。(例如︰商標、專利、著作權等供他人使用之權利金所得)
5.利息。(例如:公債、公司債、金融債券、短期票券或銀行存款之利息)
6.租金。(例如:房屋、土地之租賃所得)
7.自力耕作、漁、牧、林、礦之所得。
(五)依第(三)項提供之財力證明,經徵信人員評估後之總價值數額達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者,得免提供第(四)項之固定收入之證明。
(六)70歲以上之交易人未符合第4項或第5項之條件者,僅得接受新增選擇權買方之委託。
(七)應每年重新評估70歲以上交易人提供之最近一年固定收入證明或資產證明,重新評估後固定收入合計金額未達新台幣60萬元或資產證明未達新台幣5000萬元者,僅得接受平倉委託及新增選擇權買方之委託。

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
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條文修正對照表